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继续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并请传真至0592-2855894或发送至swj_wjtgac@xm.gov.cn。
附件: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务局
2018年4月19日
附件:
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继续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
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人。
2.导向性扶持: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参展企业10家及以上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对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二)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
2018-2019年继续加大力度打造区域品牌,计划在境外增加举办“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展会场次,重点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的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以厦门整体形象集中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
1.申办条件
(1)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展位应位于集中区域(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集中区域不少于展位数的80%;达到100个展位及以上的,每一集中区域不得少于50个展位)。
(2)展览规模:“精品厦门”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企业不少于20家(汽车、船舶类展会不受参展企业家数限制);“品牌厦门”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
(3)申办单位条件:一是申办单位为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二是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三是须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对区域品牌展的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
2.补助内容
(1)展位费、人员费及展品运费补助
展位费补助不限展位数,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多展位特装,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2)公共费用补助
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每增加10个展位,公共费用补助可相应增加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80万元。承办费用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计算,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3)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
支持承办单位购买境外区域品牌展行业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给予每家参展企业5家采购商资信调查名额,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助,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统一申请。
3.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市商务局按承办单位申报材料评分,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当年度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承办协议,项目执行完毕后实际规模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三)支持举办境外专业对接会
支持在境外举办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的专业对接会。组织单位须具备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本市参加企业达10家及以上(不含承办单位),在外行程中专业商务对接活动达70%(含)以上。补助内容:企业参加人员及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组织单位不超过4人;对超过10家境外企业或机构参加的对接活动予以场所、设备租赁等公共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补助不超过2场,每场不超过5万元。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对接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四)支持组展机构提升资质
对于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于境外主办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级代理资格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或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3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2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组展机构不计入参展企业数。
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一)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不少于6个月)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参照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二)支持海外仓建设(运营)及运用。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1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12000个(含)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0万元。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而无法取得发票等单据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的,补助0.5元/单;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的,补助1.0元/单;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的,补助2.0元/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万元。
三、跨境电商出口项目
(一)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下垫付资金按基准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期限不超过90天,每年度封顶200万元,不计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二)支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对境外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对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按1.0元/单予以品牌交易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万元。
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企业其他项目
1.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职业安全认证、卫生认证、食品安全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00元补助。
2.支持企业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CE、UL(CUL)、FDA、GS、FCC及E-MARK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支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对企业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按购买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支持企业运用主要B2B、B2C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目录详见申报指南)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二)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2018-2019年将积极利用各项资源,按照《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南》要求,增设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服务于我市双向投资及开拓海外市场工作。
五、申报条件及封顶额度
(一)申报企业或单位条件
1.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10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海关统计进出口数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上年度加本年度9610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
2.我市企业经海关统计部门认定的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组展机构、专业对接会承办单位、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3.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境外区域品牌展及境外专业对接会项目补助、不须审核费用支出的项目补助不受此限制。
(三)封顶额度
除奖励项目及另有规定限额的扶持项目之外,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获扶持资金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境外展会平台的部分项目(含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公共费用、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境外专业对接会、组展机构代理资格奖励)、国际营销网络项目、跨境电商出口项目、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等补助以及设立海外联络点购买服务费用由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附件:2018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18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部分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展位费(A类) |
20000 |
展位费(B类) |
15000 |
展位费(“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 |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个 |
展位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 |
A类24000、B类18000 |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按所属地区的定额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标准为2或1.5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参展企业10家及以上的),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20%。组展机构须提前提交规模以上境外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多家组展机构可联合备案。
(4)企业须派出参展人员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5)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6)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项目名称按照“时间、国别、城市、展会全称”填报,如“2018年9月意大利维罗纳国际石材展”。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A类) |
8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B类,不含港澳) |
4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港澳) |
2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 |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人 |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0.8万元、0.4万元或0.2万元;“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可支持不超过2人。外贸大型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
(4)参展人员费用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品牌厦门)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元) |
展位费 |
A类24000/展位 B类18000/展位 |
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 |
A类30000/展位 B类22500/展位 |
说明:
(1)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补助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不限展位数。支持多展位特装,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项目名称填报要求同境外展览会。
(3)本标准仅限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定额(元) |
人数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2个展位及以下)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2人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2个展位以上)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4人 |
说明:
(1)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费用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全程参展认定标准与境外展览会一致。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其他费用”,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仅限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3.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展品运费补助 |
50% |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4)本项补助仅限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4. 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展位数(个) |
限额(元) |
公共费用 |
30(含)-50 |
300000 |
50(含)-80 |
400000 |
|
80(含)-100 |
500000 |
|
100(含)以上 |
每增加10个展位补助相应增加50000,总额不超过800000 |
说明:
(1)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2)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每增加10个展位,公共费用补助可相应增加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80万元。
(3)承办单位人员费用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计算,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承办单位确定以及承办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办理。
(4) 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5.境外区域品牌展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采购商信息购买费 |
100% |
资信调查费 |
5家 |
说明:
(1)支持承办单位购买境外区域品牌展行业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
(2)每家参展企业最多可获得5家采购商资信调查免费额度。
(3)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统一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三)境外专业对接会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限额(元) |
人员费用补助(参加企业) |
8000/4000/2000,不超过2人 |
人员费用补助(组织单位) |
8000/4000/2000,不超过4人 |
公共费用(超过10家境外企业或机构参加的对接活动的场所、设备租赁等) |
50000/场,不超过2场次 |
说明:
1.支持在境外举办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的专业对接会。
2.组织单位须具备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本市参加企业达10家及以上(不含组织单位),在外行程中专业商务对接活动达70%(含)以上。组织单位须先于出行日期一个月提交事前备案表。
3.企业参加人员及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组织单位不超过4人;对超过10家境外企业或机构参加的对接活动予以场所、设备租赁等公共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2 场,每场不超过5万元。
(四)组展机构代理资格奖励
支持内容 |
本市参展企业(家) |
标准(元) |
代理资格奖励(主办境外展会、境外展会总代理) |
10(含)-20 |
30000 |
20(含)-30 |
80000 |
|
30(含)以上 |
100000 |
|
代理资格奖励(境外展会一级代理) |
10(含)-20 |
20000 |
20(含)-30 |
50000 |
|
30(含)以上 |
80000 |
说明:
1.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指对于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于境外主办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省级以上)和一级代理资格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总代理和一级代理均指直接从展会组委会取得的代理资格,总代理指省级以上总代理(不含厦门总代理),独家代理视同总代理。
2.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标准为: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资格或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3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2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此项奖励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
3.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组展机构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
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一)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
50% |
100000 |
长期外派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费用补助 |
50% |
说明:
1.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按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2.场所租赁租期不少于6个月,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置或租赁费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二)海外仓建设(运营)及运用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最高限额(元) |
|
公共海外仓补助 |
50元/平方米 |
1000000 |
|
自用/运用海外仓补助 |
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
50% |
100000 |
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等费用 |
|||
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 |
0.5元/单 |
||
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 |
1.0元/单 |
||
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 |
2.0元/单 |
说明:
1.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1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12000个(含)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封顶100万元。
2.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而无法取得发票等单据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的,补助0.5元/单;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的,补助1.0元/单;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的,补助2.0元/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封顶10万元。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等费用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4.申请按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计算公共海外仓补助以及按客单价计算运用海外仓补助的企业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查证销售平台数据。
三、跨境电商出口项目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垫付资金贴息 |
基准贷款利率50%,期限不超过90天 |
2000000 |
品牌交易补助 |
1.0元/单 |
100000 |
说明:
1.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下垫付资金按基准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期限不超过90天,封顶200万元,不计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2.支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对境外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对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按1.0元/单予以品牌交易补助,此项补助封顶10万元。申请企业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查证销售平台数据。
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 |
定额(元) |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5000 |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5000 |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5000 |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
5000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5000 |
说明: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2.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名称按照“**管理体系认证”填报,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二)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产品认证 |
50% |
10000 |
说明:
1.产品认证仅限于CE、E-MARK、UL(CUL)、FDA、GS和FCC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除此之外的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以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认证。
5.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产品认证”。项目名称按照“**产品(**型号)**认证”填报,如“HA60型节能灯UL认证”。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三)外贸信息化建设(外贸电子商务)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
50% |
10000 |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
/ |
10000 |
说明: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须取得软件产品证书。
2.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且须取得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同时通过ISO和CMMI认证。
3.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4.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信息管理系统项目。
5.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限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亚马逊、Adwor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敦煌网、大龙网、慧聪网、米奥会展E路通、贸发网、e展网)推广本企业产品,非推广本企业产品的不予支持;只支持平台推广费用,不支持排名等其他费用。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6.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7.电子商务须在项目完成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境外广告 |
50% |
20000 |
境外商标注册 |
50% |
20000 |
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
50% |
50000 |
说明:
1.企业所做广告类仅支持报刊杂志广告,须面向境外客户。
2.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仅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仅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3.一家企业一年内在同一报刊、杂志上做广告只支持一次。
4.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5.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和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广告合同结束或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
7.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买费用并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不论购买几个商标使用权,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关联企业交易不予支持。
8.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其中,境外广告项目填报“境外报刊杂志广告”,境外商标注册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项目填报“境外商标注册”。产品广告项目名称按照“报刊杂志名称、产品广告”填报,如“《环球资源》杂志产品广告”;商标注册项目名称按照“国别或地区、注册商标”填报,如“美国注册商标”。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第二部分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材料
说明:不论当年有几个项目,企业或单位注册登记表和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交一套。其他表格和材料复印件每个项目一式一份。
资金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资金拨付申请表
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无须经过网络审核即可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以上两种表格。
(二)有效登记证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三)发票* 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1.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查验原件。原件经承办单位核对后,加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专用章”退回申请单位,下同。
2.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
3.付款凭证为参加活动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对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的票据(比如汇票)不予受理,支票头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使用。
(四)企业二线出口数据单(不涉及二线出口的企业不须提供)
申请企业自行向厦门海关统计部门申请打印二线出口数据,加盖“厦门海关统计咨询业务专用章”。
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材料(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2.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持电子港澳通行证或持新护照走电子通道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本人持身份证及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只需提供“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及护照*
4.参展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5.通过客户、中介获得展位,且客户、中介不是专业展览公司或商协会的,还须提供: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参展材料(以下三者选二):
□ 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 会刊*
□ 参展证*
7.境外区域品牌展展位费补助及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按上述境外展览会规定提交材料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展品运费
1.合同*(含展品品名、重量或体积、费率)
(三)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
1.展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展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等)
2.本市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
3.合同*(包括: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场地或展位合同、公共布展合同、公共宣传合同、制作公共宣传材料合同等)
4.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5.派出工作人员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
6.派出工作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四)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
1.合同*
(五)境外专业对接会
1.人员费用(按境外展览会参展人员费用补助规定提交材料)
2.公共费用
(1)对接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对接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等)
(2)本市参加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参加人员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合同*(场所、设备租赁合同)
(4)境外参加机构或企业名单(附名片复印件)
(5)境外行程安排(含对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洽谈内容等)
(六)境外展会代理资格奖励
1.境外展会代理资格证明材料*
2.展位或光地合同*(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3.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4.本市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6个月)
2.派驻境外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连续在营销网络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少于30天)
3.派驻境外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派出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派出后补交不予认可)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4.国际营销网络境外证明(以下三者选一):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入驻的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网址及截图打印件
□境外合作单位注册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5. 境外场所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派驻人员、商品、公司标牌等,电子版备查)
(八)海外仓
1.公共海外仓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当地注册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4)海外仓产权证明或有权处置海外仓的证明材料
(5)海外仓的视频、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出所服务的本市企业产品,电子版备查)或宣传册(至少提供一项)
(6)服务本市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货包裹量,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7)与本市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协议*
2.自用、运用海外仓
(1)海外仓产权证明或有权处置海外仓的证明材料(通过申请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购置或租赁海外仓的还须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海外仓的视频、照片或网页截图彩色打印件(显示申请企业产品,电子版备查)或宣传册(至少提供一项)
(3)以下情况二选一:
①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单据齐全的:提供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6个月)
②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而无法取得发票等单据的,提供:
□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确认材料
□年度客单信息表(含跨境电商平台名称、年销售金额、销售单量、平均单价,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九)跨境电商出口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垫付资金贴息
(1)合同* :与跨境电商企业合同、与工厂合同
(2)合同对应报关单及清单(列明日期、单号、品名、金额,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2.品牌交易补助
(1)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确认材料
(2)境外商标(品牌)注册证书
(3)品牌交易补助申报单(含跨境电商平台名称、品名、销售单量、申请补助金额,在申报系统录入后打印)
(十)管理体系认证
1.合同*
2.认证证书*
(十一)产品认证
1.合同(报价单)*
2.认证证书*
3.授权性文件或合作材料(通过中介认证的)
4.通过国内认证机构认证及发证的,还须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十二)外贸电子商务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1)合同*
(2)信息系统软件截图打印件
(3)软件产品证书
(4)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资质复印件(ISO及CMMI证书)
2.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1)合同*
(2)推广商品网址及截图打印件
(十三)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1.境外广告
(1)合同*
(2)广告刊物* (首期、中间、末期各一份)
2.商标注册
(1)合同*(中介方非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国家商标局报价或外方报价)
(2)注册商标证书*
3.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1)合同*
(2)所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
(3)授权使用文件*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申报材料
1.申报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背景介绍,申办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展会与我市优势商品结合程度分析,展会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详细组织计划,展会预期达到效果,预算方案等。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授权书或协议(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4.主办方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5.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举办厦门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的声明
6.自办(主办)境外展会不须提交第3-5项材料,但须提交境外展会场地租赁协议,如有境内外合作单位须提交双方协议并说明合作单位资质情况。
7.本市拟参展企业名单
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已签订展位确认函或协议的须附上,申办品牌厦门展须注明自有品牌企业并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附件:1.2018年度规模以上境外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
2.2017年度厦门市一般贸易出口前20位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目录
3.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
4.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委托承办协议
5.境外专业对接会事前备案表
附件1:
2018年度规模以上境外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
申请单位一(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单位二(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参展企业名称 |
展位数(个)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以上信息真实无讹。
申请单位一(盖章): 申请单位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如超过2家单位联合申请,可自行修改表格。
附件2:
2017年度厦门市一般贸易出口前20位商品
1.服装及衣着附件;2.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3.鞋类;4.家具及其零件;5.石材及制品;6.箱包及类似容器;7.塑料制品(不含树脂工艺品);8.钢材;9.通断保护电路装置及零件;10.龙头、阀门及其零件;11.未锻造的铝及铝材;12.体育用品及设备;13.水海产品;14.汽车零件;15.灯具、照明装置及类似品;16.医疗仪器及器械;17.焦炭及半焦炭;18.鲜、干水果及坚果;19.伞;20.汽车(包括整套散件)
厦门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1.汽车基地;2.船舶基地;3.有色金属材料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4. 节能灯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5.水暖卫浴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6.运动健身器材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附件3:
年度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 |
|||||||
申办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件 |
||||
申办类别 |
□精品厦门 □品牌厦门 |
举办时间 |
举办地 |
||||
依托展会平台名称(或自办展名称) |
展会类型 |
□综合展 □专业展 |
|||||
参展商品 类别 |
按附件2类别填写 |
||||||
评分项目 |
评判标准 |
分值 (分) |
得分 (分) |
||||
1.参展商品类别 |
是否符合本年度政策导向? |
5 |
|||||
2.展会类型 |
是否符合专业展优先原则? |
5 |
|||||
3.申报材料完整性 |
是否按要求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
15 |
|||||
4.展会代理资格 |
是否具备一级代理以上资格?自办(主办)境外展会视同符合此项条件。 |
10 |
|||||
5.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
是否取得足够集中区域展位? |
15 |
|||||
6.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文件 |
是否获得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自办(主办)境外展会提供境外展会场地租赁协议或合作协议。 |
10 |
|||||
7.本市参展企业数 |
是否达到参展企业或自有品牌出口企业规模要求? |
15 |
|||||
8.展位数 |
是否达到展位规模要求?按申办单位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展位确认函或协议,精品展达到50个展位10分,每增加10个展位加2分;品牌展达到30个展位10分,每增加5个展位加2分。本市企业确认参展达申报规模50%(含)以上的加2分。 |
10 (可加分) |
|||||
9.特装展位数 |
是否达到特装展位规模要求? |
15 |
|||||
合 计 |
|||||||
评分人(签名): 处 室(盖章): |
附件4:
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委托承办协议
甲方:厦门市商务局
乙方:
根据 相关规定,甲方经公开征集申办方案、方案评定等程序,确定委托乙方承办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项目(以下简称“区域品牌展”)。现就具体委托承办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一)项目内容
1.形式:依托 展会举办“展中展”,展会挂牌“精品厦门 /品牌厦门 ”(英文为“BRAND XIAMEN ”)。
2.举办地点:
3.举办时间:
4.展位:总规模不少于 个展位,位于相对集中区域且特装展位不少于 个。
5.参展企业:我市参展企业不少于 家。
6.参展商品:
(二)乙方职责
1.制定方案:乙方应提前制定整体组织策划方案,对区域品牌展的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
2.邀请客商:乙方负责邀请境外客商(采购商)到场参观区域品牌展,并举办我市参展企业与到场客商之间的对接洽谈活动、专场推介活动等。
3.公共布展:乙方应对区域品牌展展区实施整体性布展,设置公共洽谈推介区,通过“统一标识、整体布置”营造展会现场氛围,突出厦门优势出口商品/品牌的整体形象。
4.宣传报道:乙方负责策划组织相关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区域品牌展进行宣传报道。
5.宣传材料:乙方负责制作区域品牌展相关宣传材料,于展会现场分发宣传。
二、公共费用补助
(一)展会结束后,乙方按政策规定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甲方经审核后核拨乙方区域品牌展公共费用补助,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二)公共费用补助标准为: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每增加10个展位,公共费用补助可相应增加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补助申请由乙方一并提交。
(四)如乙方未能完成委托承办事项,甲方有权核减或不予拨付公共费用补助。
三、委托效果
(一)主题要明确。要明确专项推广活动的主题,做好区域品牌展推介落实工作,确保邀请的客商到场,确保展会布置及各项活动顺利实施。
(二)宣传要到位。区域品牌展各项活动宣传报道要到位,要利用报纸、电视台、互连网等多媒体形式对活动内容进行报道宣传,让更多的境外客商了解厦门优势出口商品及品牌。
(三)效果要明显。要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参展企业家数、展位数、到场客商数、意向订单数与往届展会相比有明显增长。
(四)组织要有序。对现场要进行精心安排组织,做好场地及气氛的布置工作和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圆满完成。
四、其他
(一)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次活动完成,公共费用补助拨付为止。
(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厦门市商务局 乙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附件5:
境外专业对接会事前备案表
组织单位(盖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
联系人 |
电话/手机号码 |
对接商品类别 |
|||
拟参加企业名单(可自行加页)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姓名 |
职务 |
电话/手机号码 |
境外行程活动安排计划(可自行加页)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