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厦门市商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借鉴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适用《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等6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26日。请于6月26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箱:swj_sczxc@xm.gov.cn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厦门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张翔 联系电话:2855833。
附件:1.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适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 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3. 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适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4. 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适用《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5. 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6.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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