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2-17 14:44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及建议请传真至0592-2855854或发送邮件至mfj_wmc2@xm.gov.cn。为及时兑现政策,惠及企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附件: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务局

  2022年2月17日

  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财商〔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由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使用范围、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 跨境电商企业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建设项目、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及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等。

  (一)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开展独立站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对独立站达一定业务规模的品牌企业予以补助。

  支持标准: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上年跨境贸易额超过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单个海外仓予以5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封顶扶持资金200万元。

  (三)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建设、应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做大业务量。

  支持标准:对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年服务厦门企业5家以上且被服务企业通过平台年报关跨境电商货值超5亿元(含)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引导各区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引入服务于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高能级集货仓项目,引导建设布局合理、高效规范、技术领先、服务创新的集货仓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吸引周边货物向我市集聚,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

  支持标准:对上年集货仓报关跨境电商出口货值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五)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生产企业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创新产品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碎片化、个性化市场需求。

  支持标准:对供应链平台上年跨境贸易额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平台活跃商户超1万家、工厂占地超1万平方米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在厦注册、依法纳税;

  2.未列入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无涉黑违法记录;

  3.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4.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1)拥有独立域名及运营自主权,上线运营2年以上,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

  (2)独立站上年跨境贸易额达2000万人民币(含)以上;

  (3)入选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培育库,且被认定为出口成长品牌、出口优秀品牌企业;

  (4)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需于申报年度上半年至市商务局外经处进行备案(详见附件1);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厦门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年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发货吨数达2400吨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②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达10万单或发货吨数达1200吨(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查证销售平台数据)。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上年服务厦门企业5家以上;

  (3)上年被服务厦门企业通过平台年报关跨境电商货值超5亿元(含)人民币(须在厦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上能够查询到)。

  4.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1)集货仓实际位置在厦,且开展业务前已在市商务局备案;

  (2)集货仓运营主体自有或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集货业务;

  (3)集货仓运营主体或指定合作商(需注册在厦)报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值超1亿元(含)人民币。

  5.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1)平台拥有独立域名;

  (2)平台上年跨境贸易额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平台活跃商户超10000家;

  (3)供应链平台自有或租赁工厂占地超10000平方米;

  (4)申报企业需持有供应链平台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资金项目申请、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上年完税证明。

  (二)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1.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1)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2)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3)独立站近两年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4)近一年独立站销售产品中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总额统计和自有品牌产品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产品品牌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等)、自有品牌注册资料;

  (5)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2)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出口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3)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4)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5)海外仓的介绍视频或宣传册,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6)申报年度每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截图按月提供,每月截图中显示每天业务量统计情况);

  (7)与本市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需提供每家服务企业至少一条收发货信息系统截图);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其他能证明海外仓使用权的补充材料。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被服务企业数量及报关跨境电商货值情况),并附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报关跨境电商货值佐证材料。

  4.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1)申报材料目录;

  (2)仓库操作或者租赁合同;

  (3)提运单;

  (4)企业申请报告〔应载明基本情况,仓租、分拣系统、境内物流费实际发生金额及分拣量(吨)〕;

  (5)集货仓跨境电商出口货值超1亿元(含)人民币相关证明材料。

  5.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1)平台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2)平台活跃商户后台统计截图;

  (3)平台后台累计设计产品数截图;

  (4)近一年平台跨境贸易额统计和产品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产品品牌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海外妥投信息等);

  (5)厂房场地产权状况(自有或租赁),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申报项目审核获补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资金额度时,按比例统一下浮给予补助,申请单位应同意调整结果。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市商务局将另行出台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2-2023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2022年度公共海外仓项目信息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共海外仓信息

  所在地国家

 

  所在地城市

 

  面积(万平方米)

 

  投资额(万美元)

 

  设立时间

 

  设立方式

  □自建(独资/合资)  □租用

  海外仓功能

  □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其他

           

  以上信息真实无讹。

  注:1.公共海外仓是指除企业自用外,还为国内其他企业服务;

  2.设立时间以启动建设为准;

  3.仓租合同需与备案表同时提交;

  4.一家企业设立多个海外仓,各个海外仓分别备案,即一仓一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注册时间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上年纳税情况

   

 

  开户银行

   

  账号

   

 
 

  申报情况

  被服务企业名称

  服务业务量(万美元)

 

   

   

 

   

   

 

   

   

 

   

   

 

   

   

 

  合计

   

 

  申请金额(人民币):

  大写金额:

 

  企业简介

  (包括企业成立情况、提供服务类别、平台情况、发展情况等)

 
 
 
 
 

  企业声明:

  1.本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政策法规要求,无违法和失信行为。

  2.本公司严格遵守财政资金扶持规定,无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

  3.若发生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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