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有序发展,发挥对台小额贸易作用,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合作,根据《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外经贸台发〔1993〕285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口岸试行创新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办台函〔2025〕349号)等文件规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海关现对在对台小额贸易试点口岸经营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开展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要求予以通知如下:
在我市试点口岸开展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自通知之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外贸通”线上办理备案相关事项。申请备案公司可在“厦门市商务局”微信公众号“办事”栏中点击进入“外贸通”,使用“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并按要求上传材料(详见附件1)。如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公司需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主动申请撤回备案,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原因。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通过备案后,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确保开展的业务符合备案范围,并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厦门海关的运行监测调研工作。
附件:1.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备案材料清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海关
2025年9月2日
(联系人:叶梓童,2855881;郑子达,2355181)
附件1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备案材料清单
一、申请备案材料
1.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1);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4.已在其他试点口岸备案对台小额贸易业务,需提供其他试点口岸备案通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变更备案材料
公司首次备案通过后,《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在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信息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4.在其他试点口岸备案对台小额贸易业务情况变更的,提供其他试点口岸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主动撤回备案材料
已在厦门市备案通过的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在厦门市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备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动撤回备案申请报告(报告需说明主动撤回备案的原因)。
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1-1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填报日期: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
公司英文名称(如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海关注册编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有效证件号 |
||
注册资金 |
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
住 所 |
|||
实际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
公司成立日期 |
拟备案试点口岸情况
本次拟备案试点口岸 |
湖里东渡(国际邮轮码头) |
是否已在其他试点口岸备案通过 |
是/否 |
已备案通过的其他试点口岸名称 |
其他试点口岸备案通过日期 |
XXXX年XX月XX日 |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本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对台小额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合法的。
五、《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法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