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9-19 10:58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商务服务业〔2018〕14号),我局牵头草拟了《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9月27日(星期四)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513014147@qq.com。

  附件:《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务局

  2018年9月18日

  (联系人:邱光前   联系电话:2855877)

  

附件

  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商务服务业〔2018〕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170号)等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引进家政品牌企业

  鼓励引进国内外家政品牌企业,支持在厦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家政品牌连锁企业,新增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经评审后按实际认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家政品牌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做大做强家政服务品牌

  (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为家政企业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的,按投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家政品牌企业扩大规模、连锁经营。

  (三)培育家政扶贫示范企业。鼓励家政服务企业通过参与扶贫工作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深入贫困县,举办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打通精准就业渠道。鼓励家政服务企业间形成紧密的协作关系,推进家政扶贫供需资源共享,开展就业扶贫互助等工作,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列为我市家政扶贫示范企业的予以一定奖励,并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推进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一)支持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标准《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工作。

  (二)支持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诚信培训,推广使用诚信服务卡和家政服务电子合同。

  (三)选择基础性好、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以贯彻落实相关标准(规范)为重点的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活动,对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四)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制订家政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对被认定列入国家或省级行业家政服务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四、提升家政服务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加强与院校、医疗机构等合作,吸纳院校培养的家政专业人才,把家政从业人员输送到院校、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和技能培训。对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新增10名以上(含10名)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家政服务员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鼓励家政品牌企业实行员工制、家政中小企业实行准员工制管理。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对居民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等工种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享受政策支持。

  (三)鼓励家政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家政服务管理人员和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安全等培训,不断提升家政服务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鼓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与贫困县已有的职业学校、教职中心等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并派遣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参与培训,配合做好课程内容设计和授课形式安排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

  支持家政企业创建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对于获得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厦门家政服务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的奖励。对于获得“明星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厦门家政服务企业,另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

  六、推进“互联网+家政”

  (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市级家政服务消费溯源体系,构建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市级信用信息公共平台,链接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及全市公共安全数据,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功能。经评审认定后,对于市级公共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二)推动家政服务业+互联网。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纳入统计直报平台、年营业收入增长达10%以上的规上家政服务业企业,按其采用移动互联网B2C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拟补助金额1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信息中心、市公安局

  七、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执法

  (一)支持建立服务纠纷处理机制,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公共平台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培训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严厉查处家政服务违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开展“满意家政、和谐家政、品牌家政”活动,提升家政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家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家政企业、家政人员和消费者和谐环境,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作用,加大对家政诚信企业和服务明星的宣传力度。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举办家政服务节、家政诚信企业评选、从业人员明星评选等活动,对举办活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九、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厦门市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并主营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含居家养老)的家政企业,其认定标准为:①工商营业执照中明确具有经营家政服务的;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有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的。 

  (二)对“品牌企业”认定,国内以2015年国家人社部公布认定的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为准。对“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认定,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发票及从业人员银行工资流水凭证为准。本措施明确的“从业人员”和“员工”是指,从事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含居家养老)的服务员。本措施明确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对象,不得重复认领享受;本措施明确的补助或奖励根据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他政策;单个企业享受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当年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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