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4-30 17:03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2017]201号)将于今年6月份到期。为此,我局启动了政策修订工作。本项资金扶持方向为商贸流通方向(流通处负责)及生活服务业方向(服贸处负责)。商贸流通方向目前已完成政策修订前期工作,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本次修订扩大了资金扶持范围,扶持方式由项目直接补助调整为以奖代补。现面向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下表并于5月12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务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意见反馈表

 

  序号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反馈单位

  反馈人

  联系方式

  1

  将第×条中“×××”修改为“×××”

 

  XX公司

   

  2

  将XX条修改为

 

  XX协会

   

  3

         

  4

         

  5

         

  请将本表发至121595230@qq.com或传真至2855864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5月 日

  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全面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31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2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68号)、《厦门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根据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中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流通服务”)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业(不含农产品市场)、零售业、商贸物流等消费提升相关行业;生活服务业特指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地察看、评审、论证;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方向、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等事项,必要时可对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不存在严重失信、涉黑涉恶情况。

  (三)按要求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四)遵守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

  (五)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七条 支持方向及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上年度或当年度已完成的项目。以下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但受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盘子控制,每年将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扶持金额进行统一调整,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本文中销售额、零售额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为兼顾时效性与准确度,一般当年度数据以月报数据为准,上年度数据以年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同比增幅以100%作为核算依据。

  商贸流通业方向

  (一)鼓励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做大规模。

  新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纳统当年度或次年度零售额同比增幅达当年市社会消费品零售增幅目标(以下简称“目标水平”)的,予以3万元一次性奖励。两年内只可申请一次。

  (二)鼓励大型商贸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1.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创新经营模式,孵化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新零售;通过联营合作、统一结算等方式扩大商品消费规模。

  (1)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目标水平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目标水平的增量部分,每增长2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合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年零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目标水平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目标水平的增量部分,每增长5000万元,再给予15万元奖励。单家合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汽车(含二手车)、家电等热点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消费下乡、促销让利等方式促进消费,热点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达50%以上,且达到上述第(1)款规定条件的,奖励标准在上述第(1)款规定基础上提高10%。单家最高奖励500万元。

  (1)(2)两项与第(三)条中第1项,企业只能择高选一项申报。

  (三)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1.加强商贸物流设施建设。鼓励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加快城乡高效配送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上年度项目有效投入达300万元以上的,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1)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目标水平的,给予超过目标水平的增量部分千分之六的奖励;

  (2)新建完工冷库5000平方米以上,或新购冷链车辆10辆以上的,按其有效投入的5%予以奖励。

  项目有效投入是指设施设备建设、购置、安装;配送车辆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等直接费用。不含土地、住宅、写字楼、办公用品、人员及管理费用等非直接相关费用。托盘、货架及配送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

  2.提升供应链发展水平。

  对入选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

  3.支持连锁便利店发展。

  对年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目标水平,同时年净新增20家以上直营店、加盟店(零售额应纳入“一套表”统计)的,对年零售额达200万元的新增门店按5万元/店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促进商业消费升级。

  1.鼓励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引进知名品牌零售商,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对已开业且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厦门首店,经认定予以每家5万元奖励, 单个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最高奖励100万元。

  2. 支持免税品经营企业设立市内免税店,对2018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市内免税店,予以10万元/店一次性奖励。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备案离境退税商店。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离境退税店,一次性予以每家2万元奖励。

  (五)引导绿色消费行为。

  1.支持再生资源可回收物体系建设。

  对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销售额增幅达当年全市限上批零销售额增幅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超过目标增量部分千分之五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支持商务部绿色商场创建工作。

  经评审获得市级以上绿色商场称号的,一次性予以最高20万元奖励。

  (六)开展消费扶贫。

  支持商超、连锁便利店企业与我市对口扶贫地区签订商品销售合作协议;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对我市对口扶贫地区进行冷链设施投资。对年度商品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冷链设施有效投入达3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效投入范围同(三)1中有关规定。

  (七)营造消费氛围。

  1. 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举办各类符合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活动方案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报备同意)。

  参与活动的本市限上商贸企业达20家以上,且年度零售同比增幅达到目标水平的企业数量占比达50%以上的,予以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超出50%部分,每超出1家予以1万元奖励;未纳入限上商贸企业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参加活动的,予以2万元/家的奖励。单个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步行街、商务特色镇、民生工程等设施提升项目。

  对政府主导的步行街、商务特色镇、民生工程等商业载体设施提升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生活服务业方向

  (一)鼓励限上(规上)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1. 支持限上(规上)生活服务类企业转型升级,创新经营模式,孵化新业态新模式,通过联营合作、增设门店、统一结算等方式扩大消费规模。

  (1)对同比增幅达当年市限上餐饮增幅目标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2000万元(含),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2000万元-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超过限上餐饮增幅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长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

  (2)对同比增幅达当年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幅目标的规上生活服务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超过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幅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长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

  2.鼓励“互联网+服务”,对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当年市限上餐饮增幅目标的限上餐饮企业,或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当年市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幅目标的生活服务业企业,其采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的手续费用达到2万元的,奖励手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当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业企业,首次申报奖励20万元;若非首次申报,每超出上次申报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其中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首次申报金额)。

  4.对新纳入统计直报平台的生活服务类企业(纳统时间为上年度10月1日到当年度2月28日),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市限上餐饮或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幅目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1、4中,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2、3中,家政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二)鼓励生活服务企业推行标准化服务,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当年度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取相应证书,全额奖励认证费用。企业通过国家服务标准体系认证,每项认证奖励不超过1万元;企业通过国际服务标准体系认证,每项认证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降低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成本,全额补助其缴纳给市政部门的办理《占道许可证》费用。

  (四)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1.补助家政企业和家政人员保险费用。对于厦门市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从业人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家政服务合同)购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雇主责任险、家政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和职业责任险,发票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年度),单家企业支出上述保险费合计不低于2万元的,按企业支出保费6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五)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1. 支持生活服务类行业协会组织举办各类符合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方案应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备认可)。参与活动的本市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生活服务业企业达10家以上,予以组织单位5万元奖励,每超出1家予以1万元奖励。单个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组织各类培训。对于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安全生产知识、食品安全管理员、诚信体系建设等培训(每次参训人员不少于50人、5家企业,培训不少于3课时),每年培训人数在200人次(享受过一企一策等相关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每项培训不能有重复人员)以上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人次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个协会每项培训每年封顶20万元。

  3.组织(参加)职业技能比赛。鼓励行业协会组织生活服务业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国家、省、市有影响力的职业技能比赛,宣传厦门企业和厦门服务。对于在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优胜名次,给予行业协会组织奖,参加国家级比赛给予5万元的奖励,参加省级比赛3万元的奖励,参加市级1万元的奖励。每个协会每年封顶奖励30万元。

  (八)政府鼓励引导的其他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方向(如区域经济合作、应急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和预算管理要求设立工作经费,用于政府部门举办全市商贸流通公共活动、政策研究、产业研究、课题研究、规划和标准编制、统计和运行分析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以及会议、宣传、培训、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信用体系、审计、档案管理等管理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公开征集。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材料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提出申报的企业视同已知晓并愿意遵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指南)有关规定。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标准及预算资金规模计算扶持金额。

  (四)拨付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单位),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2017]20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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