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0-07-24 15:47

  2020年2月5日至2月13日,我局将《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4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针对条目

  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理由

  1

  第(八)条

  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2019年整体企业经济状况会比2018年增长态势弱,问询了一些企业表示2019年增长均相对缓慢, “本年度的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是否征集到 “本年度的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0%以上”更好。

  否

  厦府规[2020]2号文件已规定奖励条件标准。

  2

  第(十三)条

  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对规模以上纳统的商贸企业的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对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19年整体企业经济状况会比2018年增长态势弱,问询了一些企业表示2019年增长均相对缓慢, “本年度的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是否征集到 “本年度的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0%以上”更好。

  否

  厦府规[2020]2号已规定奖励条件标准。

  3

  第(八)条

  一、对于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 “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的界定:

  (1)是否有纳统口径要求,商贸(批发、零售)、服务业或别的行业类别?如有,建议明确(或在后期申报指南明确)。

  (2)许多大宗商品交易电商平台归口为批发。营业收入的统计口径建议明确。建议以审计报告出具的营业收入为准,如以国家一套表系统的“商品销售额”为衡量指标,不往下细分,以免与第十三条 网络销售额统计口径混淆。

  二、根据厦门市平台经济三年行动方案,建议对福建、厦门特色产业垂直的电商平台进行有侧重点的政策扶持,或一企一策“精准滴灌”扶持,助力石材等传统实体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是

  在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

  4

  第(十)条

  第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企业)建设——“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反馈说明:文件中“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具体指哪个年度的评选结果。因我们未掌握到2019年有相关评选及公布信息,若确实2019年无相关荣誉,是否可以2017-2018年度的评选结果为准?

  是

  在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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