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1-14-00-2024-008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 文 号 厦商务〔2024〕50号
生成日期 2024-02-29
标 题: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拍卖企业核查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拍卖企业核查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拍卖企业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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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拍卖企业:

  为规范拍卖经营活动,维护拍卖行业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省审改办《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拍卖企业开展2023年度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为准,含分公司)均属本次拍卖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

  本次年审核查内容为拍卖企业2023年度的相关经营情况。

  (一)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场所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固定办公场所使用及迁址情况。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未营业纳税情况。

  (三)拍卖企业许可(备案)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地址等,是否存在经核准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情况。

  (四)拍卖企业报送信息情况。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信息;企业经营信息是否与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信息一致。

  (五)拍卖师资格情况。

  三、提交材料

  (一)企业自查核实企业信息后,打印拍卖企业设立信息登记表(打印路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

  (二)经年审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

  件备查);

  (三)厦门市2023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见附件1);

  (四)厦门市2023年度拍卖企业统计报表(见附件2);

  (五)拍卖师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和执业注册记录卡复印件(如企业无独立法人资质则无需提供以上材料,如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无需提供);

  (六)企业2023年度开展拍卖业务的公告证明资料(使用网络公告的请提供截图页面打印件);相应的成交确认书和纳税票据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举办拍卖会或无营业纳税证明的,需出具说明函;

  (七)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骑缝章。分公司相关材料请加盖母公司印章。

  四、核查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查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报送核查资料的;

  (二)逾期不参加核查,未提供确实可信原因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拍卖信息的;

  (四)企业无1名以上(含1名)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五)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无法提供营业纳税证明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和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

  五、报送要求

  材料报送时间:2024年2月29日至3月15日,书面材料递交到厦门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同时提供电子版到邮箱maofaju@163.com。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507室

  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2855857,2855861

  六、其他管理要求

  (一)对涉及限制转让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的拍卖业务,拍卖企业要严格履行对委托人、转让许可文件和竞买人、竞买许可文件的审查义务;对不适合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物品和财产权利,拍卖企业要坚决拒绝委托。

  (二)拍卖企业要及时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月报数据,每年1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拍品信息、拍卖会备案、竞买人信息、成交确认书、成交结算单等信息。

  (三)拍卖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拍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涉及重大拍卖活动的要严格落实场所安全责任,完善风险应急机制,提升安全管控能力,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2023年度拍卖企业核查登记表

  2.厦门市2023年度拍卖企业经营统计表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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