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14-00-2024-014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 | 文 号 | 厦商务〔2024〕69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08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商务部“消费促进年”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一季度扩消费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4〕3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发改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内需,激发消费潜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商务局制定了《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
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
鼓励商贸企业加快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通过连锁经营、联营经营、统一结算等方式扩大商品零售规模,聚焦汽车、家电、家居、服装鞋帽等热点商品开展促消费活动,持续激活消费市场。对商贸企业2024年一季度零售额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于第一季度零售额增量大于5000万元(含)且增速达到6.5%的商贸企业,每1000万元增量给予4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2.对于第一季度零售额增量大于3000万元(含)但低于5000万元,且增速达到6.5%的商贸企业,每1000万元增量给予3万元奖励。
3.对第一季度零售额不低于5亿元(含)且同比正增长的汽车销售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该政策与第1、2款政策择优享受。本条款允许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合并计算。
此项政策与后续出台的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核拨资金,鼓励各区在此政策基础上叠加奖励。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如超出同比例调减。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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