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1-14-00-2024-016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 文 号 厦商务〔2024〕86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标 题: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项目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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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商务部“消费促进年”工作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激发消费潜能,我局印发了《2024年一季度商贸流通扩消费稳增长措施》(厦商务〔2024〕69号)。为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对于第一季度零售额增量大于5000万元(含)且增速达到6.5%的商贸企业,每1000万元增量给予4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二)对于第一季度零售额增量大于3000万元(含)但低于5000万元,且增速达到6.5%的商贸企业,每1000万元增量给予3万元奖励。

  (三)对第一季度零售额不低于5亿元(含)且同比正增长的汽车销售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该政策与第1、2款政策择优享受。本条款允许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合并计算。

  二、资金总量

  此项政策与后续出台的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核拨资金。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1000万元),如超过,我局将视申报情况对奖励金额按照同比例调减,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三、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二)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符合财政申报相关要求。

  (三)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并按规定向市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措施中“汽车销售企业集团”指汽车(包括二手车、新能源车)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超50%的批发零售业企业。

  (五)遵守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

  (六)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四、资金申报

  (一)申报形式

  免申即享,企业只需登录“免申即享”平台确认相关信息。

  涉及合并计算的汽车销售企业集团需按通知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审核确认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

  1.可合并计算的企业,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子公司、最终控股母公司在厦所属企业(即在厦并表企业)。

  申请企业及其子公司、最终控股母公司在厦所属企业如选择合并申报,须将并表范围内的全部企业合并为一个主体计算,并指定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向市商务局申报。

  2.涉及合并计算的商贸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合并申报的企业明细表、可证明并表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有证明力的材料、企业承诺书。相关佐证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并扫描后通过平台提交。

  (二)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4月25日-5月15日期间(具体以平台短信通知为准)使用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http://xt.gxj.xm.gov.cn/),进入“免申即享”,或者直接登录厦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兑现平台(https://msjx.xmdanao.com),根据系统提示信息进行操作。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系方式

  免申即享平台技术支持:5116871—522,小甘;

  政策咨询及材料提交: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517室,流通业发展处,电话:2855863。

  五、附则

  (一)本通知中零售额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以3月份报表数据为准。企业申报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孰小原则处理。上年同期基数为零的,以125万元作为基数核算。

  (二)如发现选择合并计算的在厦企业未“应并尽并”,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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