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1-14-00-2024-043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厦商务〔2024〕279号
生成日期 2024-09-14
标 题: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4 15:32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促进绿色环保家居消费,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补贴时间。补贴发放活动期为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厦门消费并在厦门开具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范围和标准

  厨卫类:洗碗机、净水器、电饭煲、蒸烤箱、微波炉、电压力锅、电磁炉、破壁料理机、多功能料理机、消毒柜、垃圾处理器、咖啡机、面包机、榨汁机、空气炸锅、电水壶、陶瓷餐具、电熨斗(含蒸汽挂烫机)、电动剃须刀、美容仪、电吹风等产品。

  智能家居类:智能门锁(含智能防盗门)、智能家用监控、智能语音设施(含智能音箱)、智能沙发、智能床(含智能床垫)、智能卫浴、智能扫地机器人(含洗地机)、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晾衣架、按摩椅、健身设备等产品。

  以上产品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满1000元,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

  第三章  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四条  统一发放平台。根据省商务厅公开征选结果,由中国银联厦门分公司为厦门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厦门银联)。

  第五条  确定参与商家。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合理”原则,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政策实施参与企业名单,名单可分批次公布、实时更新。

  第六条  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在厦门银联云闪付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完成支付,开具抬头为本人的发票,享受补贴。

  第七条  退货处理。消费者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到参与商家的,商家应在收到退货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各区财政账户。

  第四章  参与商家要求

  第八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家装厨卫销售的企业,能向消费者开具厦门市内相关销售统一发票。具备和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的能力。

  第九条  无不良记录,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在实施失信惩戒处罚期间,2021年以来参与我市历次政府促消费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经营稳健,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货源充足、供应及时;具有规范的支付结算、出入库管理机制,交易全流程台账资料完整;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和制度规范。

  第十条  商家使用银联支付设备,拍摄发票及购物小票照片,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对应的小票参考号等内容。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地方承担的15%部分按消费所在地的原则,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全程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工作,对活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中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资金使用进度较慢或无法使用的区,市商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8日前汇总补贴资金发放、核销、参与活动商家销售数据、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加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发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以及市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配合发改、商务部门科学做好资金测算,把握力度节奏,及时下达资金。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家装厨卫焕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市属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市公安局负责补贴发放期间防范违法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人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落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中央和市区各级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 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资金审核、兑付,加强监控预警及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各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督促指导商户规范参加活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全流程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及时加强和跟进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压实参与商家责任。参与商家要与各区商务部门签订承诺书,做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不得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任何附加条件;保留全流程交易数据,主动接受巡查和监管。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恶意骗补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条  压实平台责任。厦门银联应加大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与商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参与商户对接、补贴商品录入核验、补贴券发放、补贴核销、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对销售企业、核销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快速发现并立即阻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家参与优惠让利,叠加宣传投入,及时解决补贴发放工作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

  第二十一条  强化宣传引导。市区两级部门要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区、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要向全社会公开表明对套现、骗补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从严从重打击的明确态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应按照“便利居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统筹推进,细化落实举措,合理安排发放资金,保障活动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及上级文件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厦门市商务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厦门市商务局版权所有

Email:xmtdb@xm.gov.cn电话:0592-5302555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0号 闽ICP备10202657号-2 网站标识码:3502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