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1-14-00-2024-057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等7部门 文 号 厦商务〔2024〕358号
生成日期 2024-11-21
标 题: 厦门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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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6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24〕396号)等文件要求,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厦门市商务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工信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6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24〕396号)等文件要求,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间。补贴执行时间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日期均含当日,下同)。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具体起始时间以厦门银联云闪付APP上线时间为准)至2025年1月10日。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购买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开具发票、登记上牌,并交售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旧车(以下简称“旧车”),注销牌照的消费者。注销旧车牌照的登记所有人与购买新车的登记所有人须为同一人。旧车注销、新车登记时间均须在补贴执行时间内。

  第三条  补贴范围。本细则补贴的新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对购买锂离子蓄电池新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第四条  补贴标准。新车销售价格(以该商品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下同)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300元补贴;新车销售价格在2000元(含)以上的,给予500元补贴;对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给予100元补贴;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第二章   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  统一发放平台。根据省商务厅前期公开征选结果,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联”)作为本次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厦门银联负责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推动补贴顺畅、安全、高效发放。

  第六条  提交申请。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受理地为新购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进入“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的各区申报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购买新车发票、新车行驶证、旧车牌照注销凭证、旧车整车照片等证明材料。其中,对于按照第四条申请额外补贴的消费者,还应上传能够证明新、旧车蓄电池类型的相关照片。未另外上传或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均视为不符合额外补贴条件。

  第七条  材料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资料齐全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补贴发放。消费者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服务机构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发放时,因消费者申报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异常,导致在2025年1月10日前仍无法发放的,不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地方承担的15%部分按消费所在地的原则,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各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资金清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于2025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区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提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各区若用完中央和市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允许各项资金之间调剂使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市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商务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区、各部门要按《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妥善回收处理废电动自行车及其废蓄电池。

  第十三条  压实平台责任。厦门银联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数据监测和信息统一管理;在线上线下主流媒体发布公告和申报指引,多渠道积极配合开展宣传;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补贴申请、发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协同商务部门、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立即阻断,共同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是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资金结算、审计和绩效自评,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切实提高审批及补贴发放的效率。各区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强化管理服务。各区商务部门要设置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并做好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  加强数据监测。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与服务机构互动,做好动态监测、风险控制;活动期内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活动情况。

  第十七条  打击不法行为。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大量重复购买等),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成立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财政、发改、公安、工信、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确专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畅通部门间联系,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市发改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督促服务机构做好平台服务,督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公安局: 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注销登记;协助审核消费者申报的信息与公安系统登记的信息是否一致。

  市工信局:牵头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蓄电池收储和转运的环境监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等有关要求进行回收和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处理废蓄电池等环境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加强政策宣讲,规范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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