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1-14-00-2024-054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 文 号 厦商务〔2024〕364号
生成日期 2024-11-26
标 题: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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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厦商务〔2024〕27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第三条11类智能家居产品基础上,增加“空气净化器、干衣机、衣物护理机、暖风机、打印机”等5类智能家居产品。授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合理增加家装厨卫“焕新”补贴产品。

  二、将《实施细则》第三条中“以上产品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满1000元,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修改为“以上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5000元,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

  三、将《实施细则》第六条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在厦门银联云闪付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完成支付,开具抬头为本人的发票,享受补贴”修改为“个人消费者在厦门银联云闪付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完成支付,开具购买人实名信息的发票,即可享受补贴”。

  四、将《实施细则》第十条“商家使用银联支付设备,拍摄发票及购物小票照片,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对应的小票参考号等内容”修改为“商家使用银联支付产品,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等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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