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14-00-2024-054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 | 文 号 | 厦商务〔2024〕364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6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厦门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厦商务〔2024〕27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第三条11类智能家居产品基础上,增加“空气净化器、干衣机、衣物护理机、暖风机、打印机”等5类智能家居产品。授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合理增加家装厨卫“焕新”补贴产品。
二、将《实施细则》第三条中“以上产品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满1000元,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修改为“以上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5000元,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
三、将《实施细则》第六条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在厦门银联云闪付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完成支付,开具抬头为本人的发票,享受补贴”修改为“个人消费者在厦门银联云闪付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完成支付,开具购买人实名信息的发票,即可享受补贴”。
四、将《实施细则》第十条“商家使用银联支付设备,拍摄发票及购物小票照片,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对应的小票参考号等内容”修改为“商家使用银联支付产品,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等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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