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21-14-00-2026-012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等5部门 | 文 号 | 厦商务〔2026〕68号 |
| 生成日期 | 2026-03-23 |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 ||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承担邮政管理工作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等相关要求,现将《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要高度重视,强化部门联动,做好活动商家征集、组织实施、资金审核拨付、风险防范等各环节工作。在做好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预拨付资金、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方式,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企业垫资和经营压力。
二、资金来源及投放规则
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地方承担的15%部分按消费所在地的原则,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时,为保障以旧换新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和资金合理均衡使用,上述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月统筹投放。每月资金兑付遵循“先领先得、领完即止”原则。当月投放资金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月即时停止受理;未申领到当月补贴的消费者可在后续月份政策存续期内继续申请。若年度资金总量使用完毕,将发布公告终止活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要根据《通知》工作要求,引导主体诚信经营,督促其签署承诺书,公开承诺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公开公示。对违反产品销售价格备案有关要求、先涨价后补贴的商品,经相关部门查实,不予兑付补贴资金。要通过政策实施,鼓励引导经营主体通过自建回收渠道、与回收企业合作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送新收旧一体化服务。要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融媒体中心等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发动企业、协会积极参与,进社区、进商圈、进企业、进平台,持续扩大政策知晓面,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解决群众诉求。
五、定期报送进展
各区要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建立完善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定期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将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总结报市商务局汇总。
附件: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据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邮政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印发
主办:厦门市商务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厦门市商务局版权所有
Email:xmtdb@xm.gov.cn电话:0592-5302555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0号 闽ICP备10202657号-2 网站标识码:3502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