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04-00-2021-01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9-13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厦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21]4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政策变化、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厦门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
二、政策变化
“十四五”期间,国家放宽外资研发中心资格条件:1.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调整为80人;2.取消2009年9月30日前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1000万元等,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三、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内容包括核定条件、享受政策、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审核流程等内容。
(一)核定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
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享受政策
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学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税款依申请予以退还。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1.申报主体 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自身;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所属企业。
2.申报材料 结合核定资格事项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共包括申请书、申请表、成立以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等8项内容。
3.审核流程
(1)申报时间
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两次,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和8月1日至8月15日,特殊情况,可增加申报批次。
(2)受理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外资研发中心核定的申报受理工作。
(3)核定
厦门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开展审核工作,符合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是商务局公布。
(四)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核定办法还明确了企业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核定程序,以及违规责任等。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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