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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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2018〕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厦门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94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相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开创新时代“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新局面,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城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0月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2.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参照执行。

  3.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子以公开。

  4.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准确。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范规定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制定发布公开清单。各区、各开发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能,明确本地区、本行业的公开范围,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制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网站以及其他媒介上同步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局、市政园林局、国资委、政务中心管委会,厦门港口管理局等

  (二)拓展优化公开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局、市政园林局、国资委、政务中心管委会,厦门港口管理局等

  (三)推进交易信息公开。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同时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局、市政园林局、国资委、政务中心管委会,厦门港口管理局等

  (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同时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局、市政园林局、国资委、政务中心管委会,厦门港口管理局等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各区、各开发区、各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黑名单”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 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局、市政园林局、国资委、政务中心管委会,厦门港口管理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门户网站、交易平台、信用平台等平台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做好各自平台的建设工作,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平台改造建设工作。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成立市级协调机制,各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辖区(含镇街)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提出明确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指定本区(本部门)牵头部门(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及本区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具体经办人名单等信息于2018年6月20日前汇总至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各开发区、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要定期开展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同时将检查结果于11月底报市政务中心管委会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纳入绩效考核。市效能督查办会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主体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则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畴,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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