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牵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协调发布;
(四)协调维护、更新网站信息;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各处室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以便及时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责任单位:
(一)厦门市商务局职能,各处室名称、职能、联系电话,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
(二)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处室、责任人员、联系方式(责任单位:有关处室);
(四)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责任单位:办公室、各处);
(五)主要业务工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
(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责任单位:各处室);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办公室、有关处室);
(八)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八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局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厦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经贸信息网、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局公文(包括纸上发文和网上发文)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拟办处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在厦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厦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局领取《厦门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厦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我局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评选表彰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当场提交书面申请。
(二)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接收和定时上网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当面予以退回,或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已归档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尚未归档或业务处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监察室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十六条 相关处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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