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14-00-2024-060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 | 文 号 | 厦商务〔2024〕385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04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为保持与福建省相关政策的一致性,现对《厦门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厦商务〔2024〕2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第三条补贴范围“取得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修改为“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在《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材料要求“个人消费者须在福建省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修改为“个人消费者须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在《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材料要求“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6月11日(含当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修改为“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9月6日(含当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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