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14-00-2025-023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 | 文 号 | 厦商务〔2025〕143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30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贸企业涉外贸易纠纷应对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贸企业涉外贸易纠纷应对指南(2025年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厦门市外贸企业预防和应对涉外贸易纠纷,规范外贸业务,规避常见问题,防范贸易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市商务局制定了《厦门市外贸企业涉外贸易纠纷应对指南(2025年版)》,供企业参考。
厦门市商务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外贸企业涉外贸易纠纷应对指南
(2025年版)
为加强预防和应对涉外贸易纠纷,规范外贸业务,规避常见问题,防范贸易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以指导性、实操性、前瞻性和本地化为原则,聚焦涉外贸易纠纷的常见问题和操作建议,特制定本应对指南,供厦门市外贸企业参考。
一、 事前防范
(一)客户资信识别
1.了解客户资信:检查外商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包括确认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税号、官方邮箱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邓白氏集团(D&B)、益博睿集团(Experian),或其他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核实客户注册信息、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关注企业是否有违约记录、信用不良问题或其他法律纠纷。对年订单超一定金额的客户,可通过Panjiva和Import Genius等查询海关进出口数据。同时,核查客户的关联公司,关注其股东、高管信息以及是否存在与客户类似的信用风险或法律纠纷。若涉及中间商的业务,需确认中间商身份。避免与空壳公司合作。
2.分级管理客户:建议按核心客户、成长型客户、普通客户、新客户、高风险客户等分类管理。对新的买方客户实行“小额试单+预付款”机制,多次合作无异常后再开放账期。
3.审查代理人权限:直接联系外商,核实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及有效性,避免无权代理或越权签约导致协议无效。建议不通过第三方传递合同、信用证等文件,避免表见代理、伪造合同、伪造单证等不可控风险。
4.关注客户邮箱:建档留存、定期更新客户联系方式,要求客户使用官方邮箱或有效授权邮箱联系,谨防对方否认交易。若通过非官方邮箱进行沟通,应通过可信渠道确认沟通人身份。认真核对来信邮箱地址,谨防他人用近似邮件地址假冒客户“钓鱼”(多家企业曾上当受骗,如以peterr@gmail.com假冒客户邮箱peter@gmail.com与企业联系,要求转账到其他账户)。若涉及双方收、付款账户的更换,建议使用电话复核。
5.动态更新客户信息:建议与专业的金融数据平台合作,利用AI技术,实时跟踪客户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声誉变化等,及时调整合作策略,降低潜在风险。
(二)境外法律识别
1.识别境外法律:通过海丝域外法查明中心(www.msrlac.com)、域外刑事法律查明平台(www.ywxscm.com)、专业涉外律师、同行交流等识别域外法律,全面调研目标国、地区的贸易政策、知识产权法规、投资保护协定等,避免触碰当地法律红线。
2.识别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过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xmtbt-sps.xmeport.cn)、国别贸易投资环境信息网(itpp.trb.mofcom.gov.cn)、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exportcontrol.mofcom.gov.cn)等网站识别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等措施。
(三)规范磋商合同
1.规范格式合同范本: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拟定涉外贸易格式合同范本。严格审查、修改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各类重要法律文件。外贸合同条款应齐全,至少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产品明细和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和日期、付款方式和期限、质量异议、争议解决等条款,建议根据产品特性约定质量异议期等。
2.规范“进一步磋商”条款:合同有待进一步磋商、批准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磋商、批准后合同才生效。
3.设置合同担保条款:若交易对象资信较弱,建议要求交易对象的母公司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4.明确合同解释条款:可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明确交货责任及风险转移点,避免条款产生争议。
5.选择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协议管辖示范条款、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或约定厦门涉外海事法庭管辖,或者接受度比较高的国际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避免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谨慎约定在对方所在国仲裁或适用对方所在国法律。需明确争端解决机构的准确中文或其他语言的名称,禁用模糊表述(如“可提交国际仲裁”)。
6.设置质量异议期条款:对于出口货物,建议约定货物品质以装货港检验为准;若客户要求卸货港复检的,建议限定到港后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时间。
(四)布局知识产权
1.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于重点国家和地区,及时通过马德里体系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注册国际商标与专利,做到“知识产权先行”,预防知识产权类纠纷。
2.了解客户知识产权:通过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xmipop.com)-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查询客户知识产权情况。
3.设置“不侵权担保”条款,防范海关查扣风险。
(五)把控合规风险
1.出口管制合规:建立合规分类机制,通过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的网站www.bis.gov,查询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和《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筛查禁运清单。
2.涉外制裁合规:敏感国家、地区的客户,需对其及股东背景进行涉敏合规筛查,确保相关交易不涉及贸易制裁。
3.贸易政策合规:密切留意国家最新的贸易管制政策,确认拟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制属性。杜绝进出口禁止类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应当取得进出口许可,向海关交验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应凭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4.税务合规:及时了解国家及各地区对出口企业税收的管控规范和政策要求,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内部税务统筹规划和风险管控,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业务流程,确保税务合法合规。
5.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合规:建议熟悉中国及目标国有关信息数据传播的法规要求,事前做好各项数据跨境沟通的合规工作,包括各项审批、备案。注意保护客户数据和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泄露。使用符合GDPR、CCPA等法规的数据管理软件(如One Trust),降低合规成本。在合同中约定数据安全相关责任。
7.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合规:遵守各国家及地区反垄断法规,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关注目标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动态,避免因违反合规要求而面临高额罚款或市场禁入风险。
(六)购买相关保险
购买相关保险,如通过中国出口信保险公司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转嫁出口收汇风险,确保经营安全。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要求,确保保险权益。
(七)交易架构设计
1.贸易术语要与贸易实务相配合,明确责任划分。
2.大宗出口贸易,建议采用信用证(LC)支付,辅以一定的预付款。
(1)避免受益人与通知行不在同一国家、地区,以防信用证无法通知到信用证受益人。
(2)通过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时,存在第一通知行与第二通知行无密押关系而无法转通知的可能,导致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立信用证而出现合同违约。
(3)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如单据控制权在买方、检验不合格将免除付款责任、检验通过才付款、要求提交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检验报告(简称“客检证”)或签章与开证行预留印鉴相符等严重影响收汇的限制性条款,影响信用证独立性。
3.长期合作客户可开放OA账期(Open Account),允许卖方先发货、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付款,但要严控风险,建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八)国别贸易摩擦风险防范
实时关注国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及目的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加征进口关税、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避免政策变化导致出口企业亏损或加剧出口收汇风险。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实时跟踪全球贸易摩擦动态,重点关注美国、欧盟、印度、巴西等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较多的国家、地区,分析其贸易政策趋势。采取市场多元化经营策略,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分散风险。
二、事中应对
(一)合同履行监控
1.妥善保存交易文件:保存合同、收付款、邮件等,特别要注意的是,业务人员变更时要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以免事后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
2.质量检验与证据固定: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建议尽量要求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检验,保留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材料。
3.物流跟踪与保险:使用实时物流追踪系统跟踪货物流转,购买货运保险防范运输风险等。
(二)支付安全设计
出口时可采用信用证(L/C)或“预付款+见提单付款”等方式,避免信用证软条款陷阱。高风险地区,建议尽量要求客户提供银行备用信用证(SBLC)。可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波动。美国长臂管辖下慎用美元结算敏感国家、地区的业务。
(三)汇率风险管理
适当汇率对冲工具,利用远期结汇或期权组合锁定汇率。
(四)延期交付处置
出口时若出现己方延期交付的情况,交付前应提前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五)款项及时催收
出口时要及时与买方客户核对未付货款金额,以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做好款项催收工作,勿因金额较小而忽视款项催收。如出现对方款项延期支付的现象,应加强催款频率,了解延期原因,尽快获得买家书面确认证据。如同意买方延期付款,则建议签订新的延期付款协议,明确每期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
(六)保险索赔处理
如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出现买家延期付款现象,应第一时间联系保险人,获得保险人的专业意见。在获得保险人专业意见前,不要擅自处理货物、签订和解协议、同意折扣或继续发货,否则会损害自身的保险权益。
(七)质量异议处置
出口时如出现质量异议,建议要求买家提供书面证据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并要求买家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款项。如买家提出折扣要求,在同意折扣前建议要求买家重新签订新的付款协议,明确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
(八)争议提前预警
通过AI工具动态监测客户所在国政策、物流和客户的异常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建议关注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情况,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关市场信息。
(九)掌握货权控制
出现出口纠纷,如货物仍处于自身控制之下,应了解进口国港口、海关政策,确保自身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和处分权。
(十)紧急响应机制
1.收到纠纷通知后及时启动业务、法务、财务、高管共同参与的应急小组。
2.立即保全邮件记录、提单副本、质检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所有沟通需书面留存,不推荐仅使用WhatsApp等即时通讯工具来确认事项。
3.暂停后续发货并核查关联交易。
4.建立纠纷应对时间管理甘特图。
(十)优先协商谈判
1.发生货损和合同纠纷时及时协商,优先与买方协商保险理赔或索赔权转让,避免错过异议期限及最佳挽损时机。
2.谈判策略建议采用阶梯式让步原则。建议以货物折价替代现金赔偿(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谈判达成后建议尽量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及不起诉承诺。
(十二)法律程序救济
1.启动救济程序: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启动程序,利用国际仲裁效率优势快速解决争议。对恶意违约方及时提起诉讼,根据保证合同追究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担保人责任。
2.选聘律师应对:根据纠纷性质,选聘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的国际贸易律师应对。
3.寻求相关机构支持,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贸促会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支援平台(贸法通www.ctils.com)等寻求相应支持。
4.做好证据保全:根据中国法规、目标国法规或仲裁规则等对有关证据进行公证、认证,确保证据可用于后续追偿。
5.及时财产保全:积极了解交易对手方财产信息,查明财产所在地有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规定,及时采用财产保全方式防止贸易风险扩大。
6.注意遵守仲裁和诉讼程序下的各类时限要求,避免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十三)争议解决替代方式
优先尝试调解,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国际商会(ICC)的调解。仲裁申请时可视情同步申请境外保全或紧急仲裁员程序。
三、事后完善
(一)完善风控体系
持续开展涉外风险事件经验教训分析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持续补强公司涉外风控体系。
(二)加强培训交流
定期收集和分析涉外重大争议事件,形成预防措施建议。加强员工培训,积极参加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主动与其他外贸企业交流,不断提升全员风控意识和能力。
(三)定期自查优化
定期开展业务风险排查。对已合作的客户的公司状况、组织架构、以往交易情况(合同条款、付款条件、收汇付款等)、文件完整性等定期自查,针对瑕疵问题提出新的管控方式,优化业务管理流程,降低业务风险,确保交易顺畅。
四、本地相关服务机构
1.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专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建立诉讼、调解、仲裁等有效衔接的多元解决机制;
2.厦门涉外海事法庭——全国海事法院唯一一个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审判机构;
3.域外刑事法律查明平台(www.ywxscm.com,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提供域外刑事法律和相关刑事热点专题查明服务;
4.厦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国际仲裁、调查令;
5.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线上专业化法律咨询和诉讼、仲裁、调解、公证及国际投资贸易法商融合服务等;
6.厦企出海公共服务平台(厦门商务局主办的微信公众号)——提供对外投资和对外贸易政策和信息;
7.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xmipop.com,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提供海外国家知识产权查询、维权、纠纷应对等服务;
8.海丝商事海事调解中心——提供跨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9.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xmtbt-sps.xmeport,厦门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主办)——提供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美国337调查信息;
10.海丝域外法查明中心(www.msrlac.com)——提供境外成文法、权威判例、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国际(区际)公约、条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查明、咨询等服务;
11.中国出口信保公司厦门分公司(xm.sinosure.com.cn)——提供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保险服务;
12.福建省贸易救济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13.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www.msrciap.org)——提供跨境投资贸易仲裁咨询、仲裁规则研究、仲裁和仲裁员促进、推广和保障服务,仲裁地选择建议等服务。
14.海峡两岸仲裁中心(ACAS)厦门庭审中心——化解两岸经贸争议的国家级仲裁机构。
附件:涉外贸易纠纷争议管辖示范条款参考
(联系方式:厦门市商务局法规处 0592-2855758)
附件
涉外贸易纠纷争议管辖示范条款参考
一、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示范条款(Xiame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ibunalConsensual Jurisdiction Model Clauses)
1.基本管辖条款
凡因本合同(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一致同意不可撤销且排他性地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或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审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Ⅰ. BASIC JURISDICTION CLAUSE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agreement)shall be exclusively and irrevocably submitted to Xiame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ibunal of Fujian Province (or The Free Trade Zone Tribunal of Huli Primary People's Court, Xiamen)for decisio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诉讼文书等送达地址及方式分别为:
【备注: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2)经各方共同协商,同意选择____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_____________国法律;
C._____________国际公约/条约。
(3)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争议各方当事人仍有权在海丝中央法务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自愿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由本合同(协议)引起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争议。
Ⅱ. OTHER CLAUSES
1.All parties confirm that the address of service for litigation documents should be:
[Note: The date on which litigation documents serviced by electronic means arrive at the recipient’s specific system shall be the date of service, except it is prohibited by the laws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recipient resides.]
2.All parties agree that the governing law for dispute resolution shall be:____.
A.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_____________(Foreign Law).
C._____________(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r Treaty).
3.Parties to disput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Xiame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ibunal sha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arbitration, mediation or other means to resolv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agreement) through the “One Stop” Diversifi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Platform of the Maritime Silk Road Central Legal District.
二、厦门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住所地(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厦门仲裁委)即视为送达。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Xiame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XMAC”)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tion rules. Documents (including arbitral document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ceived by a party if such documents are sent to the address where the party sets forth in this contract (in case of any change, the other party and XMAC shall be notified thereof in writing).
三、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ACAS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为厦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Arbitration Center Across the Straits (ACAS)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enter'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seat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Xiame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印发
主办:厦门市商务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厦门市商务局版权所有
Email:xmtdb@xm.gov.cn电话:0592-5302555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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