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21-02-01-2025-009 | 主题分类 | 上级法规及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文 号 | 令第28号 |
| 时效性: | 未设置 | ||
| 标 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 ||
| 内容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 ||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2022年12月29日(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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