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02-06-2025-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 | 文 号 | 厦商务规〔2025〕1号 |
时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规范建设,经研究,现印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实施企业通过全资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以境外全资再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合作区符合商务部相关政策。 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与我国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每年12月份对已认定为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考核。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方可申请年度考核。对通过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函》,并予以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加工制造型和资源利用型园区建设。
第五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 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全资再投资参照执行的,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二) 合作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
(三) 已成立专门的合作区管理机构,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四)需确认考核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2.园区有3家(同属一个集团企业控股的入驻企业可单独计数,下同)及以上的企业,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且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一定带动能力的企业。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1.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2.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50万平方米(含资源区域面积);3.园区有3家及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且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
第七条 确认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建设主体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驻情况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应包括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基本情况,实施企业能力,境内报批、境外公司设立、用地获取、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等前期工作情况,园区企业情况与规模,园区管理与服务,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
(二)证明材料
1.实施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其他境外投资文件,包括境外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3.境外投资企业须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境外再投资企业须有《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4.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
5.合作区总体规划;
6.合作区风险防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风险防控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园区企业注册、投资等相关证明文件;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园区年度新增1家及以上企业,或园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园区年度新增1家及以上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企业,或园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50万美元。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公共服务配套年度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园情况与规模,园内管理与服务,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变更及调整内容等情况。
(二)证明材料
1.合作区确认函。如申请单位在境外园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2.合作区年度建设、发展投资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或园区厂房使用(含出租、实施企业自用)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影像资料;
3.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等相关文件;
4.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园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等主要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
5.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企业申报的材料须真实合法,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有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已拨付的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扶持费用将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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