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02-06-2025-009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 文 号 | 厦商务规〔2025〕8号 |
时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直播赋能传统商贸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的通知》《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厦门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打造特色园区
吸引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带动作用强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加快产业集聚,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快速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按照园区年综合效益(入驻园区直播电商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额+企业利润增长额+员工薪酬增长额)的1%给予园区运营单位补助。
申请扶持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承载能力 |
园区总办公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
发展能力 |
园区内需有10家(含)以上直播电商企业,园区内直播电商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合计达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 |
服务能力 |
园区内企业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服务商认证或产业园(基地)获得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且园区(含入驻直播电商企业)日均直播带货时长不少于4小时(含) |
带动能力 |
园区内需有2家以上(含2家)被管委会或区发改局认定为成长型企业或1家以上(含1家)被管委会或区发改局认定为总部企业 |
补助计算方式:年综合效益(入驻园区直播电商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额+企业利润增长额+员工薪酬增长额)*1%=补助金额
二、拓展应用场景
鼓励各区招引、集聚直播机构、供应链企业及主播达人等主体,依托特色产业带、办公楼宇、专业市场运营方等资源,对接知名电商平台、直播专业服务机构等,创新直播场景、内容制作,发展“直播+企业”“直播+店铺”“直播+品牌”等直播业态,打造各具特色、多元发展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
三、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产业园引进一批优质数字技术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数据(AI)营销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设计研发、模式创新、品牌塑造、流量推送、仓储物流等全产业链服务能力。
四、举办直播活动
鼓励产业园举办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大型直播电商展会、选品会、订货节等,集聚直播电商各链条优质资源,提供线下互动和交易平台。积极组织参加福建省电商主播大赛,培育店铺类主播、达人主播。发挥协会、基地及服务机构作用,定期开展直播电商知识沙龙、网红经济讲座等活动。
五、其他
本政策由各区对本区域内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商务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拨付奖励资金至各区,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资金纳入厦门市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资金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注:1.运营单位是指负责产业园(基地)整体规划、管理、运营和服务的企业。
2.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是指在国内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用户规模大、交易额高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淘宝、快手、唯品会、苏宁易购、美团、小红书等。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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