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副食品供应保障制度,发挥财政资金保障作用,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保障我市副食品供应稳定,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拟定了《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施办法

  2.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补贴标准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0日

 

  (联系人:樊怡  联系电话:0592-2855793)

  

  附件1

  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重要副食品储备制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要副食品是指冻猪肉、食糖、鲜蛋、包装饮用水、耐储蔬菜和其他重要副食品(统称重要副食品)。

  第四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行政府委托、企业代储、市场化轮库和投放的管理方式。相关经费纳入我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包括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简称承储企业)、日常储备管理和费用补贴等环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储备品种、数量、产品要求、储备时间、承储条件、补贴标准等。市商务局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适时调整储备品种、数量和储备时间。

  第二章 确认储备任务和承储企业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内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及配送能力。

  (三)企业有规范的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近3年未受到食品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无违法记录和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四)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开展应急商品保供工作。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每年度将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备案。

  承储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基本情况、仓储设施条件、申请承储的商品品类和数量、自愿承担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相关承诺等。

  (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储存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企业基本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库及物资管理制度等。

  (五)自有物流配送能力证明或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1年以上的合作协议。

  (六)企业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市商务局设立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补贴标准,确认储备项目及储备任务。每个储备品种的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两家,仅有一家申报企业的例外。下一年度储备项目若无调整,且储备企业运行正常,则储备项目及任务分配延续上一年度安排,按年度续签储备协议;下一年度储备项目或承储企业若发生变化,由市商务局依据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储备能力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研究确定储备任务分配方案,并下达储备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 储备日常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任务,在签订承储合同的当月组织补充购进储备商品,达到储备任务数量要求。

  第十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行专仓或专堆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或储备商品堆垛前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主要信息。储备商品应当建立台账,记录进出库时间、品种、数量、批次和轮换情况。商品应堆放有序,品质合格,保证能随时接受监测和动用。

  第十一条 储备商品的每日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任务数,动态储备商品按储备任务依时储足。

  第十二条 储备商品应保证质量,票证齐全。承储企业要加强管理,不得储存掺假、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储存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检验检疫证明缺失的产品。储备商品保质期1年及以上的,应保证在库商品到保质期限时间在3个月以上;储备商品保质期不足1年的,应保证在库商品到保质期限时间达保质期三分之一时间以上。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向市商务局报告每日储备库存量及商品市场变化动态等情况。

  第四章 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储备合同期满后30日内,承储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出储备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储备任务完成情况、申请补贴费用明细、有关工作建议等;

  (二)储备物资采购合同、采购票据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储备物资进销台账;

  (四)日常储备管理记录。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按年度开展储备资金补贴,储备补贴根据《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补贴标准》。承储企业储备期内每日储备量达到任务数的,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进行核定;储备期内当日储备量不足的,取消当月储备补贴。

  第十六条 储备补贴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储备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情况进行审核,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监督,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管理实施监测,并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要求,或未按规定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将按合同取消该承储企业的承储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商务部门调控安排,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损失,影响储备动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后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2

  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补贴标准

 

序号

储备

品种

产品要求

储备

时间

承储企业

要求

补贴标准

(元/吨·

1

冻肉

精瘦肉、

五花肉等

全年

在本市经营肉类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有配套冷库。

2100

2

食糖

一级

白砂糖

全年

在本市经营食糖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有配套仓储。

800

3

鲜鸡蛋

鲜鸡蛋

动态储备

在本市经营蛋品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有配套仓储。

900

4

包装

饮用水

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动态储备

在本市经营包装饮用水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有配套仓储。

400

5

耐储蔬菜

白萝卜、冬瓜、圆白菜、大白菜、胡萝卜、西红柿等

动态储备

在本市开办批发市场或蔬菜销售的企业,有配套仓储。

300

芽豆(黄豆、

绿豆)

动态储备

在本市经营豆芽生产企业或销售的企业,有配套仓储。

1400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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