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1-14-00-2023-041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商务局 | 文 号 | 厦商务〔2023〕352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 ||
标 题: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中秋国庆期间消费促进措施项目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中秋国庆期间消费促进措施项目的通知 |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市中秋、国庆期间消费市场活力,释放零售消费潜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我局印发了《中秋国庆期间消费促进措施》(厦商务〔2023〕276号)。为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对商贸企业(汽车销售企业除外)2023年10-11月零售额同比增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6.5%以上的,每1千万元零售额增量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销售企业2023年10-11月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零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增长的(其中,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增速需达到20%),每1千万元零售额增量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项政策允许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合并计算。
二、资金总量
本措施可与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鼓励消费扩容提质”叠加奖励。奖励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不超过1700万元),如超过,我局将视申报情况对奖励金额按照同比例调减,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三、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符合财政申报相关要求。
(三)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并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措施中所“汽车销售企业”指汽车(包括二手车、新能源车)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超50%的批发零售业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指新能源车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超50%的批发零售业企业。
(五)遵守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
(六)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四、资金申报
(一)申报形式
免申即享,企业只需登录“免申即享”平台确认相关信息。
涉及合并计算的商贸企业需按通知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审核确认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
1.可合并计算的商贸企业,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子公司、最终控股母公司在厦所属企业(即在厦并表企业)。
申请企业及其子公司、最终控股母公司在厦所属企业如选择合并申报,须将并表范围内的全部企业合并为一个主体计算,并指定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向市商务局申报。
2.涉及合并计算的商贸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合并申报的企业明细表、可证明并表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有证明力的材料、企业承诺书。相关佐证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并扫描后通过平台提交。
(二)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月10日-2月1日期间(具体以平台短信通知为准)使用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http://xt.gxj.xm.gov.cn/),进入“免申即享”,或者直接登录厦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兑现平台(https://msjx.xmdanao.com),根据系统提示信息进行操作。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系方式
免申即享平台技术支持:5116871—522,小甘
政策咨询及材料提交: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517室,流通业发展处,联系人:陈小婷,电话:2855863。
五、附则
(一)本通知中零售额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以10、11月份报表数据为准。企业申报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孰小原则处理。上年同期基数为零的,以85万元作为基数核算。
(二)如发现选择合并计算的在厦企业未“应并尽并”,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厦门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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