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1-02-06-2024-001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等九部门 文 号 厦商务规〔2024〕2号
时效性: 有效
标 题: 厦门市商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商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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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资源规划、气象、消防等主管部门:

  《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气象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设加油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设加油点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内设加油点的运营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设加油点是指企业因日常生产运营使用柴油用量大(月平均用量在30吨以上)或者行业特殊性需要,在本企业合法使用的场所范围内设立,为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活动提供柴油加注的服务点。

  内设加油点属于企业自储自用,不得对外经营。

  企业内部使用汽油、航空煤油等其它成品油为生产运营活动进行加注的行为,依照现有消防、危险化学品等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物流园区等具备内部管理条件的场地,可由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三条 设置内设加油点的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内设加油点应设置在本企业合法使用的场所,企业应有所在场地产权(含土地划拨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协议。

  第五条 企业承诺内设加油点投入使用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等;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作业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要求;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雷电防护装置应取得气象部门核发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文件,经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一次进行内设加油点的安全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可结合本单位整体安全现状评价一并进行),评价结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

  (五)建立完善的油品进出管理台账,规范出入库登记;入库登记内容包含时间、数量、供货单位,并附相应的油品购置凭证票据和质量检测报告,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出库登记内容应当包含时间、数量、领用人信息,做到油品去向可核查;

  (六)设施建设参照《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设立指引(试行)》要求;

  (七)签订《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规范管理承诺书》,依法依规从正规渠道购油,使用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内设加油点的设立应符合消防、应急、规划等部门相关要求。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按照《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日常管理。

  第三章 备查制度

  第七条 企业内设加油点的设立、安全管理、油品管控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制度。企业在内设加油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内设加油点安全生产和油品质量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本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点基本情况,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做好内设加油点的油品质量管控及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及时将本行业企业内设加油点情况报所在区工作专班(区负责商务工作的部门)汇总。

  区工作专班(区负责商务工作的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本区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资源规划、气象等监管部门以及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内设加油点开展联合监督核查,并将联合检查结果报送市工作专班及有关部门。

  经核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及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资源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级工作专班,建立企业内设加油点监管协调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检查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由各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属地管理、行业管理、专项监管。市级工作专班不定期收集企业内设加油点设立需求信息,指导督促各区政府按要求规范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符合规范要求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工作督导,相关情况通报各区政府。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应当加强规范企业内设加油点工作的领导,组建本区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企业内设加油点的合规性指导及资料核查工作。对照本管理办法,细化完善本区工作机制,明确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职责,依法依职责对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内设加油点进行监督管理,收集汇总本辖区“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名单,并向市工作专班报备。

  第十一条 市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有关规定及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基本要求、设立条件细则。商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的监管;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负责监督成品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向企业内设加油点供油,督促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负责对成品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以及未按规定审核销售成品油给企业内设加油点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内设加油点报备机制,全面掌握辖区企业内设加油点的基本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内设加油点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对不合格油品的销售行为予以处罚。对因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供油企业,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将企业内设加油点涉及的供油企业纳入年报抽查范围,对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依规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企业内设加油点涉嫌非法经营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依法查处阻碍对企业内设加油点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及企业内设加油点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内设加油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为。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涉及的供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职责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在企业内设加油点涉及的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客货运、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维修企业等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本企业内设加油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企业内设加油点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负责辖区油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许可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依法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点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不符合防雷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点有关问题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供油企业应加强源头管理,保证油品质量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企业内设加油点油品进出管理台账版式

  2.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规范管理承诺书

  附件1

  企业内设加油点油品进出管理台账版式

  入库登记:

  企业名称:                              

  序号

  时间

  数量(吨)

  供货单位

  (含配送车辆牌号)

  备注(相关单据)

  购买凭证编号

  检测报告编号

  1

  ×.×

       

  2

         

  3

         

  仓管员:(人员相对固定)              记录员:(人员相对固定)

  出库登记:

  企业名称:                             

  序号

  时间

  数量(吨)

  领用人签字

  备注(相关信息)

  使用车辆牌号或编码(无牌号的)

  领用人

  联系方式

  1

  ×.×

       

  2

         

  3

         

  仓管员:(人员相对固定)              记录员:(人员相对固定)

  附件2

  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规范管理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有关要求,规范本企业内内设加油点使用油品质量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承诺如下:

  1.保证从正规渠道进油,使用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油品购、用管理台账,保存进油发票和质量检测报告,做好油品出库登记,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核查。妥善归集留存设立、安全管理、油品管控、进出台账等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2.保证仅对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活动提供柴油加注服务,不得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3.保证按照《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设立指引(试行)》要求改进内设加油点场所、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加油机、加油枪、储油罐、雷电防护装置等)安全、环保等条件,如无法达标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自愿整改,无法整改的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保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5.依法依规接受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6.严格按照《厦门市企业内设加油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企业内部加油服务。如未能达成上述承诺事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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