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等文件要求,参照《福建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5〕5号),结合我市实际,有序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商务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工信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间。2025年延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活动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条 补贴范围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给予一次性以旧换新补贴500元;对交售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给予200元补贴。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2024年已享受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可继续享受1次补贴。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服务平台。根据厦门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本次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建设“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立购立减服务平台”,负责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推动补贴顺畅、安全、高效发放。公共服务平台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 补贴方式。
(一)“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前
以“后补”模式发放补贴。在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前,延续使用2024年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后补”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止,申报时间截至“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15日止。
1.提交申请。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受理地为新购电动自行车发票开具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2024年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进入“2025年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过渡专区”的各区申报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信息、常住地址、银行账户信息、本市购买新车发票、新车整车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旧车整车照片、旧车品牌、旧车车架号、旧车电池类型、旧车牌照注销凭证(行驶证遗失或未取得行驶证的消费者可在申报平台签订书面承诺书,阐明真实拥有该旧车的所有权且来历合法,并上传申请人手持本人身份证的人与旧车整车合影、可完整显示车架号的车身切割照片或回收企业的回收证明)等证明材料。其中,对于申请额外200元电池补贴的消费者,还应上传能够证明新、旧车蓄电池类型的相关照片。未另外上传或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均视为不符合额外补贴条件。
2.材料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鼓励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资料齐全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15日内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
3.时间要求。新车购买时间截至“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之日(不含当日)。旧车注销、报废时间至“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15日止。新车购买日期以新车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申请人要确保以上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清晰、完整。
4.补贴发放。消费者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发放时,因消费者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异常,经提醒仍未更正,导致在“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30日内仍无法发放的,不予补贴。
(二)“立购立减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
采用“立购立减”模式。补贴受理地为新购电动自行车发票开具地。个人消费者在活动平台实名认证,登记收旧信息并领取补贴资格,在参与商家完成旧车交售、购买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在支付环节按补贴标准直接抵扣补贴金额。登记收旧信息包括:旧车行驶证或承诺书(行驶证遗失或未取得行驶证的消费者可到活动参与商家签订书面承诺书以及与旧车的人车合影,阐明真实拥有该旧车的所有权且来历合法)、旧车整车照片、旧车品牌和产品型号、车架号、电池类型。鼓励以销售商家为场景,提供售旧、换新、辅助上牌等“一站式”服务,便利消费者,优化消费体验。
第五条 补贴发放流程。活动由销售商家对消费者实行“立购立减”后,按要求提交材料申请补贴。补贴发放流程具体如下:
1.销售商家完成交易后,在平台提交“收旧”和“售新”相关凭证并核对相关信息。
上传旧车材料流程:确认消费者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提交旧车行驶证或承诺书(行驶证遗失或未取得行驶证的消费者可到活动参与商家签订书面承诺书以及与旧车的人车合影,阐明真实拥有该旧车的所有权且来历合法)、旧车整车照片、旧车车架号照片、旧车电池照片。
上传新车材料流程:上传消费者购买新车的销售发票照片或扫描件(备注车主信息、品牌和产品型号、车架号、电池类型、“以旧换新”字样等信息),填写核对电池类型和开票时间、企业名称、新车发票开具地等发票关联信息;上传新车整车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照片或扫描件,填写核对车辆所有人姓名、新车品牌和产品型号、车架号等信息。
2.回收企业在平台提交旧车的回收凭证及旧车已规范处置的凭证(旧车在拆解场地的整车照片和拆解后的车架号切割照片)。
3.回收企业上传相关凭证后,系统自动匹配该补贴各环节提交的信息,推送到审核平台,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法依规向销售商家核销补贴。
第三章 参与商家及回收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
1.依法在厦门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家;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能组织所属销售商家统一申报活动。销售商家能向消费者开具厦门税务部门印制的销售统一发票,具备与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的能力。
2.商家要落实环保、消防安全要求,承诺可整车代回收、暂时存放旧电动自行车,并与遴选确定的回收企业签订旧车回收合作协议,代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须交予对应的回收企业处置。
3.经营稳健、台账完整。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综合处置能力,货源充足、供应及时;建立完整清晰的活动台账,具有规范的出入库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对商家所有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到旧车去向、新车来源、消费者信息可查。活动期间,参与商家每半个月需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数据台账。
4.做好政策宣传,保证商品质量。参与商家要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指导消费者参与活动。及时处置消费投诉,不搞虚假、违规促销,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5.管理运营规范,诚实守信。销售商家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并签订参与活动的承诺书,遵从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规范和要求,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旧车回收企业
1.依法在厦门从事回收活动的企业,落实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符合规定完成备案。
2.与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户签订合作协议,保证交售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处置,并完善交接手续。
3.回收企业要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并签订承诺书,及时清运交至销售门店的老旧车辆,做到“一日一清”,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应规范移交给拆解或综合利用企业安全储存并专业处置,不得非法拆解、流入二手市场。
4.全力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工作,积极配合政策宣传。回收企业要守牢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底线,每半个月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动自行车回收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销售商家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开征集、审查、确定,且不少于两家;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回收企业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征集、推荐,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参与商家和回收企业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 资金来源。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按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中央和地方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对地方配套部分,由市、区(管委会)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九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各区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定期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强日常调度和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各区可结合实际预拨部分资金到相应支付平台或经营主体,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企业垫资和经营压力。
第十一条 资金清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于2026年1月30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区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2月向市商务局提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清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市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分工,打通卡点堵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序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市商务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督促服务机构做好平台服务,督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协助审核消费者申报的信息与公安系统登记的信息是否一致。
市工信局:牵头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筛选并提供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企业,督促行业做好电动自行车旧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存储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储和转运的环境监管,筛选并提供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用铅蓄电池回收企业,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等有关要求进行回收和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处理废铅蓄电池等环境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坚决打击“无合理理由先涨价再打折”以及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好与市场监管职能有关的产品质量、价格方面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维持市场交易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落实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相关实施方案的分工。
第十三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补贴申请的审核认定,承担本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并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商务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监控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压实平台责任。服务机构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数据监测和信息统一管理;在线上线下主流媒体发布公告和申报指引,多渠道积极配合开展宣传;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协同商务部门、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立即阻断,共同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落实属地责任。各区相关部门是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资金结算、审计和绩效自评,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切实提高审批及补贴发放的效率。
第十七条 强化管理服务。各区商务部门要设置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第十八条 加强数据监测。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与服务机构互动,做好动态监测、风险控制;活动期内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活动情况。
第十九条 打击不法行为。申请人、参与企业或商户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变更,则按相关新规贯彻执行。各区可根据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有序推进、依法实施。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 《厦门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06-20